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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艺术职业学院教师(实验人员)系列专业技术职务推荐、评审办法》(河艺党〔2023〕46号)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23-11-16 [来源]: [浏览次数]:

河南艺术职业学院教师(实验人员)系列

专业技术职务推荐、评审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我校专业技术职务推荐评审工作,实现专业技术职务推荐评审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教师〔2018〕17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关于深化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100号)《河南省高等学校教师(实验人员)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豫人社办〔2017〕12号)《关于进一步深化人事制度改革 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豫人社办〔2019〕16号)《河南省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职称“评聘绿色通道”实施细则》(豫人社规〔2022〕3号)《河南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豫人社规〔2022〕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二条 成立职称工作领导小组

1.为切实加强对职称工作的领导,学校成立职称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工作。

2.职称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第三条 组织实施基层推荐与校级复审

1.基层推荐

教学单位成立基层职称推荐小组,学习和传达省厅、学校关于职称评审推荐工作的有关文件;制定各教学单位的职称推荐办法,并报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备案;对申报人师德、年龄、学历、专业等资格情况进行真实性审查;对申报人教学业绩、科研业绩、成果转化与社会服务业绩进行真实性、符合度审查;公开展示申报人的材料;组织申报人在教职工会议上公开述职并进行民主测评;对申报人进行综合评价并予以推荐。

2.校级复审

成立由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教务处、科研外事处、发展与质量管理中心、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等部门组成的资格审查工作委员会,主要负责资格审查和材料审核,并出具意见。

第四条 组建推荐工作委员会

1.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从职称推荐专家库中确定推荐工作委员会成员,成员按上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

2.推荐工作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

3.推荐工作委员会由19人以上组成,出席推荐会议的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二。

4.推荐工作委员会下设学科评议组(以下简称学科组),每个学科组成员不少于3人,含组长1人,学科组的设立根据申报人员学科情况等综合因素由职称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5.推荐工作委员会召开职称推荐会议,按照职称政策相关规定对参评人员综合评议,并提出推荐意见。

第五条 组建中级评审工作委员会

1.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确定评审工作委员会成员,成员按上级规定每年度进行调整。

2.评审工作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

3.评审委员会由21人以上组成,出席评审委员会议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二。

第三章  推荐、评审条件

第六条 基本条件

学校教师(实验人员)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推荐、评审基本条件按照《河南艺术职业学院教师(实验人员)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附件1)执行;新入职人员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确认按照《河南艺术职业学院新入职人员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确认办法(试行)》(附件2)执行。

第七条 限制性条件

受到党纪处分、政务处分、组织处理的人员,在受处分期或影响期内,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涉嫌违纪违法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人员,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坚持师德为先、注重质量、分类评价、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实行“师德失范一票否决制”。出现以下教师师德失范行为的,24个月内不得参加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申报和晋升。

1.违反《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

2.出现违法、违纪行为,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

3.发生重大教学事故。

第八条 优先推荐条件

为鼓励教师不断提高专业水平和教学能力、突出业绩成果在职称评审工作中的导向作用,推动学校跨越式发展作出贡献。参评人员在满足评审条件的前提下,如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基层可优先推荐。

1.获得国家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教学成果奖等三等奖以上(教授限前3名,副教授限前6名,讲师限前10名),且我校至少为参加单位。

2.完成国家级科研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国家艺术基金、教育部人文(哲学)社科年度项目、全国教育科学规划办设立的年度教育专项科研项目)1项(教授限前1名,副教授限前3名,讲师限前10名),且我校作为主持单位或第一合作单位。

3.获得或指导我校学生获得由政府主管部门推荐参加的世界技能大赛全国选拔赛铜奖及以上的教师(教授、副教授限第1名);获得或指导我校学生获得“中国音乐金钟奖”“中国戏剧梅花奖”“中国摄影金像奖”“中国书法兰亭奖”“中国美术奖”“中国曲艺牡丹奖”“中国舞蹈荷花奖”“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文华奖)”等奖项的教师;获得或指导我校学生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一等奖(金奖)及以上的教师(教授、副教授限第1名,讲师限前2名)。

4.获得或指导我校学生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大赛省选拔赛、省部级教学技能竞赛、省部级专业技能和科技创新比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省赛一等奖及以上(仅适用于讲师且限参赛或指导教师第1名)。

第九条 畅通重点人才绿色通道

引导教师主动服务国家重大战略需求,注重工作实绩。对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在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和学校发展中做出重大贡献的教师以及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建立职称评审“绿色通道”,具体条件按照《河南艺术职业学院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职称评聘“绿色通道”推荐办法》(豫艺校〔2022〕140号)(附件4)文件执行。

第四章 推荐评审程序

第十条 确定年度工作计划

各教学单位负责将本单位当年拟参评人员名单报至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本年度全校职称推荐工作计划,经学校领导审核批准后,报上级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个人申报

依据各基层推荐办法,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将相关表格及材料提交至所属基层职称推荐小组。

1.申报教师(实验)系列职称人员,经所在部门推荐后,向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

2.申报非教师系列职称人员经所在部门推荐后,向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基层推荐

各基层职称推荐小组对申报人员的申报资格和评审条件进行审查并按要求进行基层推荐。在推荐过程中申报材料公开展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推荐结果公示期3个工作日。各基层推荐组将基层推荐结果、基层推荐人员相关申报材料以院(部)为单位提交至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三条 材料复审

申报中、高级职称人员,由资格审查工作委员会根据相关职称文件要求,对申报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第十四条 材料展示

对资格审查合格者,学校将其相关申报材料进行公开展示,期限三天。如有异议须以书面形式向学校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

第十五条 召开学校职称推荐会议

根据工作安排,学校召开学校职称推荐会议。推荐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高级职称推荐结果委托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权的高校评委会评审。中级职称推荐结果由学校中级职称自主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十六条 召开学校中级职称自主评审委员会会议

1.学科组评议

学校召开中级职称自主评审会,依据专业划分组成若干学科组,每个学科组成员不少于3人,含组长1人。学科组结合申报人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对其初议,形成意见,以供评审委员会讨论。对有虚假材料的申报人,实行一票否决制。

2.评审委员会评审

学科组向评审委员会逐一汇报申报人情况及综合评议意见,回答评委质疑,必要时展示相关证明材料。评审委员会成员分组审阅材料、讨论,初步拟定评审通过人选。评审委员会投票表决评审通过人员。

3.宣布表决结果

表决结果经确认后,主任委员和唱票人、计票人、监票人在表决结果统计表上签字,由主任委员宣布表决结果。

第十七条 评审结果公示。评审通过人员名单在校内进行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评审结果备案。公示无异议的评审结果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备案。

第五章 评审纪律及监督机制

第十九条 申报人员须填写诚信承诺书,并如实向各级组织提供相关材料。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者,取消其3年内专业技术职务申报资格,并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申报人员提交申报材料时应承诺提供的相关证书、业绩成果、论文等材料真实可靠,严肃查处学术不端行为,对学术造假和职业道德失范实行“一票否决”。对违反诚信承诺制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取消申报人申报资格、撤销已取得的职称,同时对基层推荐小组和个人通报批评,追究责任,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建设档案。

第二十一条 学校职称工作领导小组、推荐工作委员会、资格审查工作委员会、评审工作委员会、基层推荐小组成员及相关工作人员,须严格履行职责,凡违反评审工作纪律,一经查实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二十二条 实行回避制度。所有参与审核、推荐、评审各环节的工作人员须执行回避制度,有本人或亲属参评者,应当主动报告,不得参加审核、推荐、评审委员会各环节工作,凡不主动报告者,一经发现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纪委对职称评审推荐工作进行全程监督,严格落实各项监督与责任制度,对于群众举报的问题及时查证落实,对于违反评审纪律者,取消其评审资格并给予严肃处理,确保评审工作的客观、公正。

第二十四条 职称评审过程相关材料档案应妥善留存10年,保证评审全程可追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其它情况,按学校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决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河南艺术职业学院职称推荐办法》(豫艺校〔2019〕112号)文件同时废止。以往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适用本办法,由学校职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执行。

 

附件:

1.《河南艺术职业学院教师(实验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

2.《河南艺术职业学院新入职人员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确认办法(试行)》

 

 

 

 

 

 

 

 

 

 

 

 

 

附件1

河南艺术职业学院教师(实验人员)系列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和专业技术人员成长规律,改革和完善学校教师职称评审机制,逐步形成争创标志性成果的干事氛围,根据国家深化高校教师职称改革指导意见和我省有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师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名称为讲师、副教授、教授,其中讲师为中级职务,副教授为副高级职务,教授为正高级职务。实验技术人员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名称为实验师、高级实验师,其中实验师为中级职务,高级实验师为副高级职务。

第三条 教师评价以师德、能力、业绩、贡献为导向,重在社会和业内认可,突出对教师教书育人、科学研究、社会服务与综合素质的全面科学评价。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在职在岗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遵守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师德高尚,治学严谨,爱岗敬业,关爱学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二)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须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三)身心健康,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规定的教学科研工作。

(四)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年度考核有基本合格或未确定考核等次的,扣除考核基本合格或未确定考核等次的年份,任职年限累计计算;年度考核有不合格等次的,从考核不合格年份的次年起重新计算任职年限。

(五)强化继续教育,申报人员须完成河南省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学时。

(六)35周岁(含)以下青年教师晋升高一级职称的,原则上须有至少1年担任辅导员(班主任)等学生管理工作经历,或支教、扶贫、参加孔子学院及国际组织援外交流等工作经历,并考核合格。

第六条 学历和任职年限条件

(一)申报讲师任职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本科毕业并取得学士学位,担任助教职务4年以上;

2.硕士研究生毕业并取得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3年以上。

(二)申报副教授任职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本科毕业,担任讲师职务7年以上;

2.大学本科毕业并取得学士学位,担任讲师职务5年以上;

3.硕士研究生毕业并取得硕士学位,担任讲师职务5年以上;

4.博士研究生毕业并取得博士学位,担任讲师职务2年以上;

5.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期满考核合格的出站人员,出站后从事本专业工作1年以上。

截止当年年底不满36周岁的人员,须取得硕士以上学位。

(三)申报教授任职资格,应具备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担任副教授职务5年以上。

截止当年年底不满41周岁的人员,须取得硕士以上学位。

(四)申报实验师任职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本、专科毕业,担任助理实验师职务4年以上;

2.硕士研究生毕业并取得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3年以上。

(五)申报高级实验师任职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专科毕业,担任实验师职务7年以上;

2.大学本科毕业,担任实验师职务5年以上;

3.硕士研究生毕业并取得硕士学位,担任实验师职务4年以上;

4.博士研究生毕业并取得博士学位,担任实验师职务2年以上;

5.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期满考核合格的出站人员,出站后从事本专业工作1年以上。

(六)不具备规定的学历、学位或专业要求,担任讲师(实验师)或副教授职务5年以上,可破格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具备规定的学历、学位和专业要求,工作业绩特别突出的人员,任职年限可提前1年破格申报副教授(高级实验师)任职资格、提前1-2年破格申报教授任职资格。中级职务不实行破格申报。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七条 讲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经专家综合评价,达到讲师水平。

(一)专业理论知识和工作经历、能力,符合下列要求:

1.具有扎实的本专业知识和较完备的教育理论基础,了解本学科国内外发展动态。具有从事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2.担任1门课程部分或全部内容的讲授工作,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科研等工作任务。教学基本功扎实,教学态度端正,教学效果良好。任现职以来,教学质量考评均为合格以上等次。

3.根据学校安排和专业特点,专业课教师定期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公共基础课教师定期到企业进行考察、调研和学习。

(二)工作业绩

1.教学业绩。专业课教师年均教学课时不少于160学时,公共课、基础课教师年均教学课时不少于180学时,兼职教师年均教学课时不少于100学时。任现职以来,获学校年度教学质量考评优秀1次或良好2次,或者在教学技能竞赛中,获得校级以上奖励。

2.教科研成果。具备下列条件(1)、(2)中的1条,同时具备(3)至(6)中的1条:

1)在CN学术刊物上发表教研或学术论文2篇(均限前2名,其中至少1篇为独著或第一作者)。

2)参与撰写正式出版的学术著作或教材(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部),同时在CN学术刊物上发表教研或学术论文1篇(限独著或第一作者)。

3)校级以上教科研成果奖的主要完成人。

4)校级以上科研、教改项目或教学工程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5)作为发明人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1项。

6)直接指导的学生个人或团队在专业技能竞赛中获省赛区二等以上奖励。

第八条 副教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经专家综合评价,达到副教授水平。

(一)专业理论知识和工作经历、能力,符合下列要求:

1.具有本专业系统、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知识、技能,在丰富的学术实践基础上形成了较稳定的研究方向。了解和掌握本学科领域前沿发展动态,具有较强的教育教学改革和科学研究能力。

2.系统担任1门公共课、基础课或2门专业课程的讲授工作,每学年至少讲授1门课程,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科研等工作任务。

3.遵循教学规律,积极改革教学方法,不断更新教学内容,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优良。任现职以来,教学质量考评均为合格以上等次。

4.积极开展本学科教育教学改革和教学法研究,教学改革成绩显著。协助指导青年教师、进修教师或研究生,成绩突出。

5.根据学校安排和专业特点,专业课教师每5年累计不少于6个月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形成较高水平的专业实践报告;公共基础课教师定期到企业进行考察、调研和学习,或组织辅导学生社团活动或其它社会实践,形成较高水平的调研、实践报告。

(二)工作业绩

教学为主型教师,具备下列条件:

1.教学业绩。专业课教师年均教学课时不少于260学时,公共课、基础课教师年均教学课时不少于280学时。任现职以来,获学校年度教学质量考评优秀2次,或者获得厅级教学技能竞赛三等以上奖励。

2.教科研成果。具备下列条件(1)至(3)中的1条,同时具备(4)至(8)中的1条:

1)在CN学术期刊上发表教研或学术论文2篇,其中至少1篇发表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上。

2)正式出版学术著作、译著(本人撰写4万字以上/部、翻译8万字以上/部)或参编省级以上统编、规划教材(本人撰写4万字以上/部),同时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上发表教研或学术论文1篇。

3)取得相关专业(非教师系列)执业资格证书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任职资格)证书,并获得“双师型”教师或一体化教师认定;同时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上发表教研或学术论文1篇。

4)省部级科技奖、社会科学成果奖、教学成果奖的主要完成人,或省辖市、厅级科技奖、社会科学成果奖二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人(一等奖限前3名,二等奖限主持人)。

5)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的主要完成人(省部级限前5名),或主持完成1项省辖市、厅级科研项目。

6)省级以上教学工程项目或教改项目的主要完成人(省级限前5名)。

7)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1项(限前5名发明人)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2项(均限前2名发明人)。

8)直接指导(限第1指导教师)的学生个人或团队在专业技能竞赛中获得省赛区一等以上奖励。

教学科研型教师,具备下列条件:

1.教学业绩。年均教学课时不少于160学时,兼职教师年均教学课时不少于110学时。任现职以来,获学校年度教学质量考评优秀1次,或者获得厅级教学技能竞赛三等以上奖励。

2.音乐学科教科研成果。符合教学科研型教师的教学业绩条件,教科研成果同时具备下列2条:

1)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上独立发表教研或学术论文1篇;同时在艺术类专业核心期刊上发表作品2件,或在省电视台播放作品2件或中央电视台播放作品1件(须提供正式播放证书附带有台标的实况音像资料),或在由省级以上主管部门审批举办的个人独唱(奏)音乐会、独舞专场演出、专场原创作品音乐会、歌舞剧、戏剧中演出主要角色、担任大型文艺晚会总导演1次。

2)在省委宣传部、省文旅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文联下属的一级协会主办的专业比赛、作品评奖活动中获二等以上奖励,或在中央宣传部、文旅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中国文联下属的一级协会主办的专业比赛、作品评奖活动中获优秀奖以上。

3.美术学科教科研成果。符合教学科研型教师的教学业绩条件,教科研成果同时具备下列2条:

1)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上独立发表教研或学术论文1篇;同时在艺术类专业核心期刊上发表作品2件,或正式出版作品在40页以上的个人作品集1部,或作品参加省文联下属一级协会主办的届展或中国文联下属一级协会各专业艺委会主办的展览1次,或作品被省级以上美术馆、博物馆等专业机构收藏1件。

2)作品在省文旅厅、省文联下属的一级协会主办的专业展览中获二等以上奖励,或在文旅部、中国文联下属的一级协会主办的专业展览中入选。

4.体育学科教科研成果。符合教学科研型教师的教学业绩条件,教科研成果同时具备下列2条:

1)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上发表教研或学术论文1篇;同时在全国体育科学大会、全国学生运动会科学报告会、全国学校体育科学大会等科学报告会上有墙报交流以上论文1篇。

2)在全国大学生运动会中,获集体项目前6名的主教练、单项比赛前3名的主教练;或获全国大学生各单项协会的年度比赛的集体项目前3名的主教练、单项比赛前2名的主教练;或获省级大学生年度比赛的集体项目的冠军队的主教练、单项比赛冠军的主教练。

5.其他学科教科研成果。符合教学科研型教师的教学业绩条件,教科研成果具备下列条件(1)至(3)中的1条,同时具备(4)至(7)中的1条:

1)发表的期刊论文被SCI、EI、SSCI或A&HCI收录,或被《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全文转载1篇。

2)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上发表教研或学术论文3篇;或在CSSCI来源期刊(不含扩展版)发表教研或学术论文2篇。

3)正式出版学术著作、译著(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部、翻译10万字以上/部)或参编省级以上统编、规划教材(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部),同时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上发表教研或学术论文2篇。

4)省部级科技奖、社会科学成果奖的主要完成人,或省级教学成果奖的主要完成人(二等奖限前5名),或2项省辖市、厅级科技奖、社会科学成果奖一等奖的主持人。

5)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的主要完成人(省部级限前3名)。

6)省级以上教学工程项目的主要完成人(省级限前5名),或省级以上教改项目的主要完成人(省级限前3名)。

7)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1项(限前3名发明人)。

第九条 副教授任职资格破格评审条件

符合正常晋升副教授的专业理论知识和工作经历、能力,工作业绩具备下列条件,经专家综合评价,达到副教授水平。

1.符合相应岗位要求的教学业绩。

2.科研成果。具备下列条件中2条以上,其中第(1)条为必备条件:

1)主持完成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或主持承担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项,并取得阶段性研究成果。

2)从事自然科学研究的人员发表的期刊论文被SCI收录2篇(限二区以上,其中一区1篇);从事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人员在国家权威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或发表的期刊论文被SSCI、A&HCI收录或《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全文转载2篇。

3)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人;或省二等以上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限前5名、二等奖限前3名)、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限前3名、二等奖限第1名)的主要完成人;或省级教学成果奖一等以上奖励(特等奖限前3名、一等奖限前2名)的主要完成人。

4)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1项(限第1发明人)以上,为本校实现技术收入累计到账经费30万元以上。

5)主持完成横向科研项目1项以上,为本校实现技术收入累计到账经费50万元以上,项目已通过学校和合作单位双方验收。

第十条 教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经专家综合评价,达到教授水平。

(一)专业理论知识和工作经历、能力,符合下列要求:

1.具有本专业系统、广博、坚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知识,在丰富的学术实践基础上形成了稳定的研究方向和系统的研究成果,在本学科领域的某一方面有较高的学术造诣。能及时把握本学科领域前沿发展动态,具有主持和指导科学研究和学术创新的能力。

2.系统担任2门以上主干课程的讲授工作,每学年至少讲授1门学生课程,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科研等工作任务。

3.治学严谨,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优良,形成有一定影响的教育理念和教学风格。在引领学科发展、专业建设、课程改革等教学改革中取得突出成绩。任现职以来,教学质量考评均为合格以上等次。

4.指导2名以上青年教师、进修教师、访问学者学习并取得较好效果。

(二)工作业绩

教学为主型教师,具备下列条件:

1.教学业绩。年均教学课时不少于260学时。任现职以来,获学校年度教学质量考评优秀3次,或者获得厅级教学技能竞赛一等以上奖励。

2.教科研成果。具备下列条件(1)至(3)中的1条,同时具备(4)至(7)中的1条:

1)发表的期刊论文被SCI、EI、SSCI或A&HCI收录,或被《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全文转载2篇。

2)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上发表教研或学术论文4篇(其中至少1篇发表在本专业核心学术期刊或国家权威学术刊物上,或被上述检索收录或刊物全文转载);或在CSSCI来源期刊(不含扩展版)发表学术论文3篇。

3)正式出版学术著作、译著(本人撰写10万字以上/部、翻译12万字以上/部)或主编、副主编省级以上统编、规划教材(本人撰写6万字以上/部);同时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或教研论文3篇(其中至少1篇发表在本专业核心学术期刊或国家权威学术刊物上,或被上述检索收录或刊物全文转载),或在CSSCI来源期刊(不含扩展版)发表学术论文2篇。

4)省部级二等以上科技奖(二等奖限前7名)、社会科学成果奖(二等奖限前3名)主要完成人,或省级教学成果奖一等以上奖励(特等奖限前3名,一等奖限前2名)主要完成人。

5)主持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

6)国家级教学工程项目的主要完成人(限前3名),或主持完成省级教学工程项目1项;或主持完成省级重点教改研究项目1项。

7)直接指导(限第1指导教师)的学生个人或团队在专业技能竞赛中获得国家级一等以上奖励。

教学科研型教师,具备下列条件:

1.教学业绩。年均教学课时不少于160学时,兼职教师不少于110学时。任现职以来,获学校年度教学质量考评优秀2次,或者获得厅级教学技能竞赛二等以上奖励。

2.音乐学科教科研成果。符合教学科研型教师的教学业绩条件,教科研成果同时具备下列2条:

1)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上独立发表教研或学术论文4篇;同时在艺术类专业核心期刊上发表作品2件,或在省电视台播放作品2件或中央电视台播放作品1件(须提供正式播放证书附带有台标的实况音像资料),或在由省文联下属的一级协会主办的个人独唱(奏)音乐会、独舞专场演出、专场原创作品音乐会、歌舞剧、戏剧中演出主要角色、担任大型文艺晚会总导演1次。

2)在省委宣传部、省文旅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文联下属的一级协会主办的专业比赛、作品评奖活动中获一等以上奖励,或在中央宣传部、文旅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中国文联下属的一级协会主办的专业比赛、作品评奖活动中获三等以上奖励。

3.美术学科教科研成果。符合教学科研型教师的教学业绩条件,教科研成果同时具备下列2条:

1)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上独立发表教研或学术论文4篇;同时在艺术类专业核心期刊上发表作品3件,或正式出版作品在40页以上的个人作品集1部,或作品参加中国文联下属的一级协会主办的届展1次或各专业艺委会主办的展览2次,或作品被国家级美术馆、博物馆等专业机构收藏1件。

2)作品在省文联下属的一级协会主办的届展中获一等以上奖励,或在中国文联下属的一级协会主办的届展中获优秀奖以上。

4.体育学科教科研成果。符合教学科研型教师的教学业绩条件,教科研成果同时具备下列2条:

1)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上发表教研或学术论文4篇;同时在全国体育科学大会、全国学生运动会科学报告会、全国学校体育科学大会等科学报告会上有墙报交流以上论文2篇。

2)在全国大学生运动会中,获集体项目前3名的主教练、单项比赛冠军的主教练;或获全国大学生各单项协会的年度比赛的集体项目冠军队的主教练、单项比赛冠军的主教练。

5.其他学科教科研成果。符合教学科研型教师的教学业绩条件,教科研成果具备下列条件(1)至(3)中的1条,同时具备(4)至(7)中的1条:

1)发表的期刊论文被SCI、EI、SSCI或A&HCI收录,或被《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全文转载3篇。

2)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上发表教研或学术论文5篇(其中至少2篇发表在本专业核心学术期刊上,或至少1篇发表在国家权威学术刊物上或被上述检索收录或刊物全文转载);或在CSSCI来源期刊(不含扩展版)发表学术论文4篇。

3)独立出版学术著作、译著1部(12万字以上)或主编、副主编省级以上统编、规划教材(本人撰写6万字以上/部);同时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上发表教研或学术论文4篇(其中至少2篇发表在本专业核心学术期刊上,或至少1篇发表在国家权威学术刊物上或被上述检索收录或刊物全文转载),或在CSSCI来源期刊(不含扩展版)发表学术论文3篇。

4)省部级二等以上科技奖(二等奖限前5名)、社会科学成果奖(二等奖限第1名)主要完成人,或省级教学成果奖一等以上奖励(特等奖限前5名,一等奖限前3名)主要完成人。

5)主持完成1项国家级或2项省部级科研项目。

6)国家级(限前5名)或省级(限前2名)教学工程项目主要完成人;或主持完成2项省级教改项目。

7)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1项(限第1发明人),同时主持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

第十一条 教授任职资格破格评审条件

符合正常晋升教授的专业理论知识和工作经历、能力,工作业绩具备下列条件,经专家综合评价,达到教授水平。

1.符合相应岗位要求的教学业绩。

2.科研成果。具备下列条件中2条以上,其中第(1)条为必备条件:

1)主持完成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以上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

2)从事自然科学研究的人员发表的期刊论文被SCI收录4篇(限二区以上,其中一区2篇);从事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人员在国家权威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或发表的期刊论文被SSCI、A&HCI收录或《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全文转载4篇。

3)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人(二等奖限前5名);或省一等以上科学技术进步奖(限前3名)、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限第1名)的主要完成人,或省级以上教学成果奖一等奖以上(国家级限前3名,省级特等奖限前2名、一等奖限第1名)的主要完成人。

4)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1项(限第1发明人)以上,为本校实现技术收入累计到账经费50万元以上。

5)主持完成横向科研项目1项以上,为本校实现技术收入累计到账经费100万元以上,项目已通过学校和合作单位双方验收。

第十二条 实验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经专家综合评价,达到实验师水平。

(一)专业理论知识和工作经历、能力,符合下列要求:

1.掌握本学科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了解本学科领域国内外实验技术动态。有熟练的实验技能、技巧和较丰富的实验经验,能独立设计实验方案、改进实验技术条件。

2.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独立完成实验课程和实验项目,指导学生实验全过程(含讲课和批改实验报告等)。参加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能够对相关实验仪器设备进行调试、维护、检修和故障的排除。参加课题研究和技术开发,取得一定价值的技术成果。

3.完成学校规定的工作任务,辅助教学的实验技术人员年均实验教学课时不少于120学时;辅助科研的实验技术人员完成1项科研或技术攻关项目实验支持工作。

(二)教科研成果,具备下列条件1、2中的1条,同时具备3至5中的1条:

1.在CN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论文(含实验报告)2篇(均限前2名,其中至少1篇为独著或第一作者)。

2.参与撰写正式出版的学术著作或实验指导用书(本人撰写1万字以上/部),同时在CN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论文(含实验报告)1篇(限独著或第一作者)。

3.参与完成校级以上科研、教改项目或教学工程项目。

4.作为发明人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1项。

5.独立设计2个以上实验项目,并在教学中使用2年以上,效果良好;或加工、改进实验技术和装置,取得较好成绩。

第十三条 高级实验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经专家综合评价,达到高级实验师水平。

(一)专业理论知识和工作经历、能力,符合下列要求:

1.具有系统、坚实的本学科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了解本学科领域国内外实验技术发展趋势。熟练掌握实验设备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具备丰富的专业实践经验和组织、指导大型实验技术工作以及解决关键性技术问题的能力。

2.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独立规划实验教学项目。辅助教学的实验技术人员,承担1门实验课程的教学,教学效果优良。参加课题研究和技术开发,取得有较大价值的研究成果。在实验室建设、管理和实验教学研究方面成绩突出。

3.完成学校规定的工作任务,辅助教学的实验技术人员年均实验教学课时不少于160学时,主持完成1项实验课程开发项目;辅助科研的实验技术人员完成2项科研或技术攻关项目实验支持工作,或主持过大型、重要实验技术装置的研制、技术引进、设备改造项目。

4.指导和培养青年技术人员提高业务水平,取得较好成效。

(二)教科研成果,具备下列条件1、2中的1条,同时具备3至8中的1条;学历或专业破格申报人员具备下列条件1、2中的1条,同时具备3至8中的2条;任职年限破格申报人员,参照副教授任职资格破格评审条件执行。

1.在CN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其中至少1篇发表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上。

2.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或参编省级以上统编、规划实验指导书(本人撰写4万字以上/部),同时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

3.省部级科技奖或省级教学成果奖的主要完成人,或省辖市、厅级二等以上科技奖的主要完成人(二等奖限前3名)。

4.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的主要完成人(省部级限前5名),或主持完成1项省辖市、厅级科研项目。

5.省级以上教学工程项目或教改项目的主要完成人(省级限前5名)。

6.主持完成2项重要实验技术装置的研制、技术引进、设备改造项目,使用效果良好。

7.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1项(限前5名发明人)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2项以上(均限前2名发明人)。

8.直接指导(限第1指导教师)的学生个人或团队在专业技能竞赛中获得省赛区一等以上奖励。

第四章 其它

第十四条 本办法规定的申报条件和评审条件应同时具备。评审条件中除特殊规定外,均指申报人员任现职以来取得的本专业或本学科领域的工作业绩。

第十五条 申报人员提交申报材料时应承诺提供的相关证书、业绩成果、论文等材料真实可靠,严肃查处学术不端行为,对学术造假和职业道德失范实行“一票否决”。对违反诚信承诺制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取消申报人申报资格、撤销已取得的职称,同时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通报批评,追究责任,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建设档案库。

第十六条 本条件所称“以上”均含本级。

第十七条 除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的系列或专业外,从事专业与所学专业不一致的,可按照本人长期从事专业申报职称。

第十八条 全日制研究生上学期间不计算为专业技术职务晋升的任职年限。参加工作后取得的非普通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满2年后,任职年限达到要求,可正常申报。

第十九条 教学课时指课堂教学的自然学时数,包含理论课授课、实验课授课和指导学生毕业设计的学时。以教务部门认定的本校教学计划内的教师课表等材料为准。

经学校批准的国内外访学、交流、挂职锻炼等,视为完成本条件规定的年均教学课时。

年度教学质量考评指学校组织的学年度常规教学质量考核,包括学生评价、同行评价和督导评价等,应提供学校原始考评材料和相应文件。分学期组织教学质量考评的,优秀次数在相应要求的基础上增加1倍。年度教学质量考评不合格的,当年不得申报,任职年限延长1年。

第二十条 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应附企业鉴定、学校考核意见和教师本人实践报告等材料;组织辅导学生社团活动或其他社会实践,应附学校活动方案、活动总结和教师本人总结报告等材料。提供2017年及以后的相关材料,2016年及以前不作要求。

第二十一条 SCI为科学引文索引,EI为工程索引,SSCI为社会科学引文索引,A&HCI为艺术与人文科学引文索引,CSSCI为中文社会科学索引,CSCD为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论文收录应附检索、收录证明。SCI期刊分区标准参照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JCR期刊影响因子及分区情况。

第二十二条 “国内核心学术期刊”指北京大学出版社《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收录的学术期刊、CSSCI和CSCD核心库来源期刊。国家权威学术刊物一般指同行专家公认的由中国科学院、中国社科院研究所(中心)或国家一级专业学会主办的学术刊物。国内核心学术期刊和CSSCI以论文发表时间的版本为准。

第二十三条 论文发表的刊物不含增刊、特刊、专刊、周刊、非学术刊物、论文集等。论文不含未被SCI、EI、SSCI和A&HCI收录的电子期刊论文。论文字数一般不少于3000字。“书评”不算作业绩条件。

第二十四条 除特殊要求(如中级职务)外,论文作者均限独著或第一作者。

第二十五条 著作、教材不含论文集、习题集等。省级以上统编、规划教材,应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教材立项的文件。

第二十六条 国家级科技奖指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省级科技奖指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省社会科学成果奖指省“五个一工程”奖、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发展研究奖。

省辖市、厅级科技奖、社会科学成果奖指省辖市政府科技主管部门、党委宣传部门、省级政府部门按照评奖管理办法评选的成果奖励。成果奖应提供个人获奖证书、表彰文件以及获奖的论文、著作、调研报告等原始材料。成果的获奖者指等级额定获奖人员。

同一项目多次获奖,取最高奖。

第二十七条 科研项目指省辖市以上政府科技主管部门、省级以上政府部门以及受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机构(如自然科学基金委)正式下达或批准立项的纵向科研项目。科研项目的级别以下达或立项时确定的级别为准。

科研项目完成指研究成果已结项验收或通过鉴定,应提供立项批文、计划任务书或合同、结题验收报告、结项证书或鉴定证书等相关材料。科研项目取得阶段性成果,应提供立项批文、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以及相关成果材料。

横向科研项目应提供项目合作协议和项目研究报告。专利转化应提供转受双方签订的转让合同。到账经费应提供合作单位银行出账单、工作单位银行入账单、发票及费用支出账目等凭据原件或加盖单位财务公章的复印件。

决策咨询研究报告应提供决策部门公开发布的文件及其相关材料。

第二十八条 省级以上教学工程项目指专业综合改革试点、教学团队、精品资源共享课程、双语教学示范课程、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等,应提供教育行政部门的正式文件和学校原始申报材料及学校相关负责人签字、盖章的证明。

第二十九条 专利应提供专利请求书、说明书、专利证书和专利推广转化应用证明等材料。

第三十条 “主持”是在科研项目中承担总体设计、论证、组织和指导等重要工作的第一负责人。“主要完成人”是在科研项目中承担主要工作或关键工作,或解决关键技术难题的人员。以上均以证书、有关文件为依据。

第三十一条 同一内容的项目、著作、教材、论文和奖励不重复计算。科研项目、科研成果、科研奖励级别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文件认定,教学项目、教学成果、教学奖励级别由学校教务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文件认定。

第三十二条 在中央和地方主要媒体上发表的理论文章,纳入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职称成果评价范围。对在知名网络媒体或平台账号上发表的正能量、理论性文章或论文论著等网络作品,点击率达到30万以上的,可由2名同行专家联名推荐,作品质量由评委会专家综合评议界定,优秀作品视同评审条件中论文著作的要求同等对待。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是评审委员会专家评审时掌握的基本条件,评审委员会在征求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可依据本条件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评审委员会在衡量申报人符合基本条件的前提下,重点评价其学术、技术水平和工作实绩。如认定申报人的综合水平达不到相应职务的要求,可视为申报人不具备担任相应职务的条件;如申报人工作业绩中有一项特别突出,有重大贡献或突破,经专家论证,达到相应职务的水平,可认为符合业绩条件。

第三十四条 申报人在1个评审年度只能申报1个职称。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由学校职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职称政策执行。

 

 

附件2

河南艺术职业学院新入职人员专业技术

任职资格确认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已具备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新入职人员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确认工作,深入推进人才强校战略,根据《关于下放职称评审权限推进高校全面开展自主评审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2017〕95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外来豫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确认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职称〔2013〕13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确认范围

(一)通过公开招聘、调入、军队转业安置等方式来我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在来校前已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

(二)新入职专业技术人员申请确认的任职资格应与其入职前已具备的专业技术资格的系列、专业、级别相同。

二、确认条件

申请确认专业技术资格,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一)入职前已具备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必须是按照国家职称政策规定经评审或初聘通过并被核准的专业技术资格;

(二)入职后,其编制及岗位审批手续均已办理完毕,且人事档案已转入我校;

(三)入职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半年以上或承担并阶段性完成专业技术工作一项以上,经所在教学(科研)单位考核表明其具有所取得的任职资格相应档次的能力和水平;

(四)申报专业与本人从事专业岗位一致;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确认:

1.入职后不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2.未经学校同意,自行申报评审或考试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3.提交材料不完整、不真实;

4.在国外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5.违反国家、省职称相关政策规定。

三、组织机构

学校成立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确认工作组,开展任职资格确认工作。任职资格确认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确认工作须在当年专业技术岗位机构比例内进行,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也可根据申报人数、职称评聘计划和实际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

四、确认程序

(一)个人填写《河南艺术职业学院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确认审核表》(附件1),并提供教学科研业绩、原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证明等材料;

(二)所属部门初审,教务、科研、组织部、人事复审;

(三)任职资格确认工作组或学术委员会审阅申报人员申报材料,提出是否具备相应职称资格意见后,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批准;

(四)学校对通过认定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五)公示无异议后,学校按省职称有关政策要求予以聘任。

五、确认材料

(一)职称资格证书原件及人事档案保存的《初聘专业技术职务呈报表》或《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原件及复印件1份;

(二)原职称资格任职文件原件或复印件1份,军队转业安置人员提供任职命令复印件1份;

(三)国家规定考评结合取得的职称资格,还需提交原考试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四)《河南艺术职业学院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确认审核表》(附件 1)一式2份;

(五)《河南艺术职业学院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岗位考核表》(附件 2)一式2份;

(六)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聘任证书、教师资格证书、继续教育证书等。

六、工资待遇与任职年限计算

(一)工资待遇

1.申请人具备博士研究生学位者,其工资待遇按照当年度学校引进博士优惠待遇文件执行。如果博士研究生优惠高于认定前、后的工资待遇,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

2.申请人不具备博士研究生学位者,认定前,按照原专业技术职务享受工资待遇。如果在三年内未申请认定或申请认定未通过者,按原专业技术职务的低一级聘任,并按照所聘任职务的最高档执行工资及绩效工资。

(二)任职年限计算

申请人原专业技术职务被一次认定聘任的,原任职年限连续计入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年限;否则,任职年限累计计算。

七、工作纪律

(一)申请人所在部门、人事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确认工作中,应认真、如实审核;对弄虚作假等违纪违规行为, 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申请人提交虚假确认材料的,一经查实,不予受理确认申报或取消已确认的资格,并从申报年度下一年度起3年内,不得申报相关专业技术资格。

(三)纪委全程监督,纪律要求、申诉与举报均按照学校职称评审有关规定执行。

八、附则

(一)专业技术资格确认。已取得高校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新进专业技术人员,须先进行资格确认后方可申报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二)专业技术资格转评。已取得非高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新进专业技术人员,也需先进行资格确认,资格确认后可以转评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转评满一年以上方可申报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三)已具备专业技术资格新入职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获得确认后,方可进行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转评或晋升。

(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由学校职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职称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