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人事管理 >> 正文

河南艺术职业学院教职工考勤及请销假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21-06-24 [来源]: [浏览次数]:

为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管理秩序,加强劳动纪律,规范职工行为,保证学校各项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现制订我校教职工考勤制度。

一、工作纪律

1.党政管理人员、教辅人员、辅导员及工勤人员实行坐班制,专职教师实行弹性工作制。

2.教职工应严格履行各自岗位职责,维护学校及教师形象。

3.教职工应严格遵守学校规定的作息时间,不得在工作时间内擅自离岗或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严禁迟到、早退。

二、考勤办法

1.教职工考勤及请假由所在单位负责,各单位指定专人统计本单位到岗、迟到、早退、请假及旷工情况,按时填报考勤统计表,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附相关请假审批手续和证明材料,部门注意同时留存)。考勤及请假结果将作为工资分配、奖惩及年度考核的依据。

2.每学期开学报到最后一天下午1600前,需报送本单位教职工到岗情况,日常考勤需于每月前三日内(如遇节假日顺延)将上月考勤统计表报送至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当月未能按时上报考勤情况的单位,该单位所有人员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暂停发放,次月须由分管人事的校领导签字后予以补发。当年累计三次未按时上报考勤情况的单位,扣发该单位一定数额的年终管理工作量。

3.各单位的考勤和请销假实行单位主要领导负责制。若因单位未能严格执行学校有关管理规定,弄虚作假或瞒报漏报考勤情况,则扣发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的50%,同时与单位年度评先评优、绩效工资发放等挂钩。

三、请销假程序

1.坚持“先请假后离岗,期满及时销假”的原则。教职工请假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为有效。凡请假者必须提前填写《河南艺术职业学院请假审批表》,写明请假类别,请假原因及时间,并附相关证明,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请假手续应在当天内办理完毕。本人因重病、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不能事先办理请假手续时,可委托代为请假,并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书面补办手续。

2.各类假期自批准之日起开始计算。教职工在假期休满后,回单位报到销假,单位应及时将销假情况报备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收到销假报备后,按规定及时恢复工资福利待遇。因特殊情况超假的,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回校或委托他人补办续假手续,否则视为旷工。

四、审批权限

1.教职工休婚假、产假和护理假,由学校计生部门核准,经本人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报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备案。

2.其他请假事宜,请假7天以内的(含7天),由各单位负责人审批,报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备案;请假7天以上的,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交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备案。

3.病假3天以上(含公休假日及寒暑假在内,下同),需有县级以上医疗单位的诊断证明,7天以上应有县级以上医疗单位的住院证明,一次请假不得超过3个月。无医院证明则按事假处理。

五、请假期间工资待遇

(一)事假

1.当年事假累计不超过20天(含20天),不扣基本工资。

2.当年事假累计在20天以上不超过30天(含30天)的,从第21天起,每天扣发本人日基本工资的40%(日基本工资=月基本工资÷22天,下同),在次月基本工资中扣发。

3.当年事假累计超过30天的,从第31天起,停发本人事假期间的基本工资。

4.当年累计事假7天(含7天)以内的,奖励性绩效工资照发;当年累计事假超过15天低于22天(含22天)的,停发本人半个月奖励性绩效工资;当年累计事假超过22天低于30天(含30天)的,停发本人一个月奖励性绩效工资。

5.工作人员事假无故超出批准期限的,视为旷工。

(二)病假

1.当年病假累计在7天(含7天)至2个月之内的,不扣基本工资。

2.当年病假累计超过2个月至6个月的,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自第3个月起,按本人基本工资的90%发放,工作年限满10年的,不扣基本工资。

3.当年病假累计超过6个月的,自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0%计发。

4.当年连续病假7天(含7天)以内的,绩效工资照发;当年累计病假超过7天不到15天(含15天)的,扣发半个月奖励性绩效工资;当年累计病假超过15天的,停发病假期间的奖励性绩效工资。

5.教职工病假累计1年以上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应按有关规定参加医务鉴定,符合国家和我省病退条件规定的,办理病退手续。经医务鉴定不符合办理病退手续的,若本人提出继续休假,在其诊断证明及病历等相关材料的基础上,报学校研究决定。拒不参加医务鉴定的,按旷工处理。

(三)工伤假

1.教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治疗的,须凭定点医院出具工伤休假证明书,可休工伤假。

2.工伤假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主管部门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3.教职工工伤假期间,停发工伤假期间奖励性绩效工资。教职工先以工伤为由请假,后经主管部门鉴定为非因工伤害或职业病的,其休假期待遇按病假处理。

(四)探亲假

1.教职工探亲假一律在寒、暑假期间安排。

2.依据国家规定可以享受探亲待遇的教职工,在国内探望配偶及未婚教职工在国内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每年报销一次,夫妇只能一方报销。已婚教职工在国内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基本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可予以报销。

3.教职工出境探亲,经批准后,其境内段的往返路费,按国内探亲的规定报销,境外路费自理。

(五)婚假、丧假

1.教职工申请婚假、丧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经批准的婚、丧假期间基本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照发,往返交通、食宿等费用由本人自理。

(六)生育假及护理生育配偶假

1.女教职工生育假及男教职工因护理生育配偶申请休假按照国家、河南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2.生育假期间扣除奖励性绩效工资。

3.女职工哺乳期喂养1周岁内婴儿,每天可享受1小时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六、旷工及处理

未办理请假手续而不坚持工作的,一律视为旷工。

1.旷工3天(含3天)者,扣发当月50%基本工资,扣发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

2.旷工超过3天,低于5天(含5天)者,扣发当月全部基本工资和绩效。

3.旷工超过5天,低于10天(含10天)者,扣发两个月全部基本工资和绩效。

4.对旷工者,除扣发工资外,依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批评教育、警告、记过、解除聘用、开除公职等处分。

七、其他

1.本办法中基本工资指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

2.因违法乱纪收到治安拘留或寻衅滋事造成伤残,其在拘留、停工治疗养伤期间,停发各项工资福利待遇。

3.工作人员在病事假期间,从事有收入活动的,即停发工资,追缴病事假期间收入,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4.各单位依据本办法及工作实际,可以自行制定本单位考勤办法。

5.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规定同时废止。

6.本办法由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负责解释,本办法未涉及的,按国家和河南省有关规定执行。

附:河南艺术职业学院请假审批表